壹、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貳、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依內政部通過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場所管理權人至少【每半年】或【1年】需進行檢修,下方列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大家可以查詢自己的場域類別,看看依法需要申報的期限,若沒有依照期限內辦理檢修申報者,會處罰場域管理權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鍰 。
【消防安檢的對象與時機-各場所分類分期消防安檢及申報】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場所既有有消防系統設備皆需檢查★
一、詢找消防專技人員或消防公司詢問場所申報報價。
二、確認給委託的消防專技人員或消防公司勘察場地做設備檢查。
三、消防設備故障缺失修善(如果有缺失會另外提供缺失項目報價)。
四、無缺失或缺失改善完成則將申報書上傳給當地消防隊。
五、當地消防隊收到申報後,消防隊會前來複查所有設備,是否合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