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112年3月1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號令修正發布,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若場所消防設備不符者,應須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確保場所消防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